【法律】离婚 vs. 合法分居:你该如何决定?|AAA Legal 法保網
時間:05/01/20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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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加州,您可以三种不同的方式结束一段婚姻或登记的同居伙伴关系:
解除婚姻(离婚)Dissolution of Marriage (Divorce) 合法分居 Legal Separation 婚姻无效 Nullity of Marriage (Annulment)
原告(向法院提交第一份离婚或合法分居表格者)填写并向法院书记员提交至少一份《诉状-婚姻/同居伴侣关系》(表格FL-100)和一份《传票》(表格FL-110);如果关系有子女,填写并提交一份《统一子女监护管辖法声明》(表格FL-105)。 提起案件所需的表格以及关于申请费和费用免除的信息,可在courts.ca.gov/filing的“提起案件获取”。 法院书记员将盖章并向原告返还提交的表格副本。 
18岁或18岁以上者-非原告-向配偶或同居伴侣(称作被告)送达第1步的所有表格及空白《答辩状-婚姻/同居伴侣关系》(表格FL-120),并向法院提交《传票送达证明》(表格FL-115)等送达证明,说明向被告送达的时间和方式。(送达意指: 以适当合法途径给予。) 被告有30日的时间提交和送达《答辩状》。因此,被告开始第4步前必须等待30日。

第3步,披露财务信息 和第1步同时,或者在提交诉状后60日内,原告必须填写这些文件并送达被告:《披露声明》(表格FL-140),《收支声明》(表格FL-150),《资产负债表》(表格FL-142)或《财产声明》(表格FL-160),以及当事人在披露文件送达前两年内提交的所有纳税申报表。这些披露文件不会提交给法院。 如果被告提交《答辩状》,他或她还必须在《答辩状》提交后60日内,完成相同的披露文件并送达原告。 送达披露文件的60日时限可经当事人书面协议或法院指令予以变更。 原告和被告各向法院提交《送达声明》(表格FL-141),说明已送达披露文件。如果被告未送达披露文件,原告仍可在没有这些文件的情况下完成案件。


1. 最早可从以下三个日期之一(当中的最早者)起六个月零1天离婚:
(1)向被告送达《传票》(表格FL-110)和《诉状》(表格FL-100)之日,
(2)提交《答辩状》(表格FL-120)之日,或者
(3)提交《到庭、约定和弃权书》(表格-130)之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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